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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这几件事,你都知道么?

作者:德阳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时间:2019-12-26 10:46:29
摘 要: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这几件事,你都知道么?

一、业主收房后,实际一直未装修居住,是否应当交纳物业费?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这几件事,你都知道么?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对违规业主进行各类罚款?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只有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才能对公民进行罚款,其他个人、企业一律不得对他人进行罚款处罚。

但物业公司可以通过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违约行为以及违约金,一旦业主违反合同约定,乱扔垃圾、乱搭乱建、乱停车,物业公司就能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以此作为处罚的手段。

三、业主如何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这几件事,你都知道么?

△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小区内车位所有权是否属于物业公司?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属于建筑区划内,并且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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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今日头条

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643582712548320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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